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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招新用!强拆公民房屋不履行赔偿义务?

217 观看 2024-02-05

  2019年,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的薛先生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他的养殖坑塘被政府部门强拆了。一开始,薛先生觉得,自己就是一个普通小老百姓,拿什么跟政府部门斗呢?打算息事宁人。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薛先生才下定决心诉讼维权。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定“政府强拆违法”。

  拿到了判决结果的薛先生十分欣喜,马上向有关政府部门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可谁成想,申请书签收后好像石沉大海一般,没了动静。

  “强拆已经被判定违法了,为什么不给我赔偿?”接二连三的意外让薛先生“傻了眼”。为了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赔偿义务,薛先生找了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谭深杰,最终,此案在谭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翻盘。

  案件事实

  薛先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合法拥有一养殖坑塘。2018年,因某政府工程,该养殖坑塘纳入征收范围。因未能与区政府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2019年4月,为提高征收效率,相关部门分两次以“拆违”为由强拆了薛先生养殖坑塘。薛先生果断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拿到判决书后,薛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未收回应。

  律师办案思路

  负责本案的谭深杰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政府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案件经过一审后,谭律师认为,从行政主体看,本案的被告区政府、区海洋与渔业局、林管处均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且法院已经判定政府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因此有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从行政赔偿标准来看,《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区政府、区海洋与渔业局、街道管理处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强拆委托人的养殖坑塘,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而非补偿责任。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两部门对养殖坑塘强制拆除的行为实施前,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但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当承担行政补偿责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件事实并未查清,责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些措辞在二审行政裁判书中一起出现,还是比较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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