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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无王法!委托人厂房被拆补偿没影儿 征收部门违信背约有成本!

238 观看 2024-02-05

  2022年,武汉市政府某工程将某经贸公司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对于征收,我们没有丝毫不满,”经贸公司总经理吴女士告诉在明律师,“但是,征收之后给予较低的补偿,这是不是有点太目无法纪了?”

  此事经调解未果,为了维护公司权益,吴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姜卫星。最终,在姜律师的全力以赴之下,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某区政府于2022年6月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吴女士长喘了一口气。

  案件事实

  1995年3月,某经贸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某村达成《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约定该经贸公司以40余万元购买该村20亩永久土地使用权。

  2006年8月,武汉市政府因某工程征收该村部分土地,某经贸公司从该村购买的部分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就在两年前的2004年,经贸公司曾与拆迁指挥协调部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拆迁部门暂时付100万给经贸公司,待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再从总补偿协议中扣除。

  2022年,洪山区政府向该经贸公司作出《征收决定》,载明,将要征收经贸公司在该村的部分土地,且以“相关拆迁部门已经支付补偿款”为由拒绝向经贸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拆了人家公司的厂房还不给补偿?”吴女士对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通过多方比较后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案思路

  在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负责本案的姜卫星律师很快就找到了本案的制胜之法:即从性质和程序两方面下手,证明区政府《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就性质而言,经贸公司与乡镇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并非最终的拆迁协议,而是《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乡镇拆迁指挥部支付的 100 万元仅是部分拆迁款,原告的拆迁补偿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其次,《征收决定》存在明显的程序问题。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并未公示相关文件,也未通知委托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庭上,区政府也并未就《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实质性举证。因此,该《征收决定》明显违法。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原告不是《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决定》不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贸公司与某村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土地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不产生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自该《协议书》签订后,经贸公司占有使用某村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原告已获得拆迁补偿款 100万元,该款项能够足额付款,其已获得了拆迁补偿。因此,原告要求按照“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区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但由于涉案工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故《征收决定》应被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故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某区政府于2022年6月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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