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征收公告”、未送达《征收补偿决定》街道办竟然违法强拆?
文章导读
在我国,房屋征收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公权力强制进行的“行政征收”,还有一种是由开发商或其他主体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协议征收”。协议拆迁的效力与政府征收存在根本意义上的不同。与政府征收相比,协议征收更为灵活。正因如此,在协议征收中,一些具体实施的基层部门往往会罔顾法定程序,甚至直接强拆当事人的房屋。在浙江省开办厂子的委托人王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一起走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代理的这起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王先生自主开办的厂子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工业区内,并依法取得了房产证。2019年8月,当地街道办作出《工业用房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王先生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由于街道办给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一直未能同意签协议。同年12月11日,在未发布“征收公告”、未送达《征收补偿决定》、未提前通知王先生的情形下,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厂房实施了违法强拆。
强拆之后,王先生多方打听才知道,与他在同一区域的被征收人曾向相关政府部门就征地项目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根据该答复,涉案的法律意义上的征收项目并不存在,实质上是“协议征收”,街道办是“征收实施单位”。而且,为增强自己征收的合法性,街道办还拿出了有王先生签名的《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先生辗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胜诉观点
王威律师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业用房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且补偿标准低,当事人才未与街道办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王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街道办于2019年12月11日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设施的行为违法。
办案过程
第一、庭审过程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辩称:一、原告诉称的拆除行为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合意,正式签订后,属于履行行政协议内双方约定内容。二、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上述协议书,原告理应按照约定内容完成履行自身义务,而不是隐瞒事实,片面理解为“被告方帮助腾空、接受验收”的行为是强拆。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临时协议书属于“协议征收”。
综上,被告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在2019年12月11日强行拆除原告房屋设施的行为,而是在双方已签订《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实施的“帮助腾空、实施验收”行为,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的拆除原告厂房内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被告主张拆除原告厂房内设施属于履行《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帮助原告腾空。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临时协议书因原告已就其合法性另行提起诉讼,故在此不作评判,但该协议仅载明被征收企业厂房的土地和建筑面积情况、房屋搬迁腾空时间等事项,并非法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补偿的法律效果。
且据其中关于腾空事项约定“乙方(即原告)同意在2019年12月16日前搬迁腾空征收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并交甲方验收。”的内容可见,即使按该约定,案涉厂房的腾空应由原告方在2019年12月16日前自行实施,被告却于2019年12月11日即组织人员对原告厂房内的部分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损坏,其主张依据该协议约定进行拆除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同时,其所谓帮助原告腾空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实系经原告方要求或同意,且原告予以否认,亦无法予以采信。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内部分设施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属违法”。
鉴于案涉部分设施已被拆除,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要求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19年12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部分设施的行为违法。
第三、维权提示
实践中,像本案街道办那样,因未能与被拆迁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而强拆当事人房屋的案子比比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应该及时联系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