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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00平米建筑物遭“告知”拆除?法院:仅告知就拆显然违法!

57 观看 2024-10-30


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主要由《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规定,其步骤一个压着一个,环环相扣才能最终合法的产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律后果。而履行“告知”义务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说只要相关部门“告知”给当事人,就能随随便便强制拆除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团队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当事人近4000平方米的建筑物遭街道办强制拆除,除了3份《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外,街道办再未作出过任何书面材料就将涉案房屋拆除殆尽。那么,仅“告知”就动手拆房的操作合法吗?法院又会给街道办按“政策文件”实施的拆除行为以怎样的评价呢?

基本案情:3份《告知书》下达几天就强拆?


委托人李先生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某街道通过与村民委员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占有使用27亩土地,租赁期限至2027年。

李先生陆续在其租用的土地上修建了砖混结构和钢结构的建筑物若干间。根据街道办事处举证证明,2023年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12345工单,反映涉案地块存在违建、噪音及异味扰民等问题。相关部门随即对李先生的上述房屋展开调查。

很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存量违法建设认定意见》,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要求xx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街道办事处于是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对李先生进行了约谈、询问,并于2023年9月相继作出3份内容相同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责令其于9月2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未拆我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显然,这份名为“告知书”的文书实际上已具备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要件。然而还未等李先生作出任何反应,街道办事处即于2023年9月22日起组织人员陆续将涉案近4000平方米砖混钢结构构筑物和板房全部拆除!

那么,街道办这种经典的“作出处罚决定数日即拆除房屋”的举动能合法得了吗?

律师解析:拆违不容“违拆”



面对自己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李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黄香实习律师代理该案。谢瑞青律师在查阅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指导委托人于2024年年初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3年9-10月间强制拆除涉案近4000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4年5月,委托人进一步针对街道办向其作出的3份《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将上述3案并入本案诉讼进行审理。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倒是承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却坚称李先生的涉案建筑物就是违法建筑,且被群众投诉存在各种扰民情形。而街道办是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存量违法建设认定意见》,在履行了约谈、询问并作出了“告知书”的前提下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

对此,谢瑞青律师、黄香实习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街道办显然对《行政强制法》的法定拆违程序做了自行解读,但却产生了巨大误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的规定,被告街道办需在作出违建处罚决定后保障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期限,在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才可继续作出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定程序,最终才能合法的实施拆除行为。

且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在作出所谓“告知书”前并未组织听证会,未尽到充分的调查取证义务,其处罚行为本身也存在严重问题。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仅凭3份无法举证证明已依法送达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就对李先生的数千平米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在作出“告知书”后仅三五天就组织了拆除,显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024年7月2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补充调查等详细审理作出(2024)苏8601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谢瑞青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李先生近4000平方米砖混钢结构构筑物及板房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谢瑞青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拆违绝不容许“违拆”,而只能是合法的去查处和拆除。而法定程序则由法律法规白纸黑字的规定,不容执法机关随意由着性子去做简化解读替自己省事。本案情形在类似案件中具有典型性,遇有类似情况大家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程序,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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