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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一点,补偿决定被撤销,不重视被征收人选择权的下场!

135 观看 2024-10-14
今天这一案件,征收方非常注意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甚至一步一公开,可偏偏忽视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尽管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及时,程序公正方面履行到位,却在关键之处——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上,出现了显著的疏忽,而这也成为这份补偿决定最终被撤销的关键原因!一起来看看这件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聂荣律师和李甜律师共同办理的撤销安置补偿决定案吧!

案情:不重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安置补偿决定终被撤销!


老张一块商铺因为某个商城改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从征收公告发布开始,到补偿决定作出,中间各项程序都严格遵照了法定程序,可谓是一丝不苟,非常严谨,但是本案被告仍然败北,这是何原因?



房屋征收之前,2021年9月,房屋征收部门向各个被征收人发放选票,让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公司,经过一个月时间,包括老张在内的三百多户最终通过票选方式从13家评估公司中选中一家评估机构,并安排了公示公告。虽被律师发现征询意见表中并非包含全部被征收人,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对此明知且同意,这点瑕疵暂不构成整个评估程序的违法。

2023年3月,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决定是经过县政府审核,确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后才被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也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才最终确定的。

2023年4月底,评估报告结果一出来便向征收户送达《评估报告》、《复核、鉴定权利告知书》、《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通知》以及《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通知》,由于未在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与老张达成一致协议,征收方依照评估报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及时作出了《安置补偿决定》,同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

看得出来,征收方很有法律意识,征收过程每走一步公告一次,充分保证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但就是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原告自愿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而《补偿决定》擅自对其进行货币补偿,指定唯一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应当撤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律师这一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就因为这一点没注意,导致整个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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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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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在法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实施征收,并且列举了以下六种情形,而现在很多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建混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要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征收所要求的公共利益标准呢?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律师深谙,在评估征收行为是否旨在提升被征收区域居民的生活品质与环境时,应核心聚焦于两大维度:“公众需求的迫切性”与“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具体而言,需审视征收项目是否切实回应了民众对于改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的普遍诉求,并确保了原住民在城市化进程中享有合理的回迁权益,以此作为衡量“公共利益”实现程度的关键标尺。

若征收的初衷偏离了上述轨道,转而单纯服务于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如兴建写字楼、购物中心等娱乐设施及高端住宅,旨在攫取高额经济回报,或是单纯为了执行既往的土地出让计划,而罔顾原住民的居住权与回迁权利,那么此类行为显然难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定要求。在此情境下,律师强调,任何拆迁项目均应建立在充分尊重并体现被征收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之上,严禁以行政强制手段违背民众意愿,强行推进拆迁进程。

因此,对于那些表面冠冕堂皇、实则暗藏私利的征收项目,尤其是那些背后依仗政府强制力作为拆迁“推手”的隐形威胁,其潜在影响不容小觑。面对此类复杂情况,律师的及时介入显得尤为重要,确保以专业的法律视角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被征收人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与保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有效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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