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诉而诉!国有土地上房屋能按集体土地去拆吗?
在征地拆迁中,叫“方案”的一般不可诉是业内的共识,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还是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是如此。但在一些省份和一些个案中,不可诉的东西也会变得可诉,即便无法将方案撤销,也能通过诉讼达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目的。
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和付婕实习律师在广东省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是如何灵活运用对方案的复议达成我们的权利救济意图的。
基本案情: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被告知按集体土地的补偿?
委托人周先生在广东省中山市某街道xx村拥有房屋一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15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6.32平方米,为1层。
2023年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某道路东段延长线项目建设范围内,该处房屋面临征收。然而2023年11月,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竟将一份2015年由其作出的《改建工程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塞到了周先生的手中,称本次征拆仍按此方案补偿安置。
这下周先生可傻眼了——2023年的项目,怎么能继续沿用2015年的补偿实施方案去给予补偿呢?况且,自己的房屋虽然不大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街道办怎么能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去计算补偿安置呢?
为求稳妥起见,周先生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市政府经复议审查后认定涉案《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准备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于2023年12月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事实上,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究竟是否可复议可诉讼,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但从在明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中可知,这种“方案”的可复议性是存在的,与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方案”有所不同。
经综合研判案件需要,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和付婕实习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涉案1984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市政府对周先生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律师解析:强行复议不在“胜诉”,而在否定该方案的适用
针对由街道办作出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强行复议,“胜诉”的前景并不乐观。庭审中,原告周先生列举了涉案《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存在的诸多违法点,而市政府仍坚持其复议观点。
而在进一步的质证和辩论中,被告市政府明确承认涉案道路东段工程项目中的《批复》仅针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并不包含国有土地。
市政府已于2023年12月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告知书》,明确据此对涉案片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而原告周先生的房屋就位于这一告知书的征收范围内。
也就是说,市政府事实上已经承认复议中涉及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并不适用于周先生的房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此前硬塞给周先生这份《方案》的操作显然有失水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并非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也不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补偿依据,其不能作为周先生房屋的补偿依据,对周先生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同时明确,周先生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其实施征收只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据此,被告市政府针对涉案《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复议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2024年6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粤20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了上述有利于被征收人周先生的内容。周先生也拿下了“似输实赢”的一场官司。
通过本案的“不可诉而诉”,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方未及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对“不能复议的强行复议”本质上是一种博弈策略和技术,是专业律师在具备相当案件把控能力情况下的一种非常规操作,往往能够收到如本案这般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存在天壤之别,本案中梁红丽律师团队二位律师的处理极具借鉴价值。当然,这一切都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有目的的进行,而不是“没的诉就乱诉”那样的随性操作。(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