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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征收公告?涉嫌1200万征地拆迁补偿款?村委的胆子太大了!

52 观看 2024-11-13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虽然村委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真具有超与常人的作用。这不,拆迁律师看到一则涉嫌1200万元的征地拆迁违纪违法的新闻,这个案件的始作俑者居然是村委和一些基层负责人员的“合谋”结果。

  首先请大家一同来看下这则新闻:

  一枚小小的假公章,竟牵涉出数名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农村党员参与,涉案金额1200多万元的征地拆迁违法违纪案件。案件线索源于一封匿名举报信。2017年9月,纪委监委收到一封举报信,称某村村民已经死亡多年,却有人冒用他的户籍资料征拆房屋。

  “根据我们的经验,征地拆迁领域诈骗案都是表面现象,往往有职务犯罪隐藏在背后,这引起了我们的高度警觉。”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说。

  调查发现,征拆档案里死者竟然“现场”委托他人代签征拆协议及领取征拆款,被委托人是村里的征拆工作人员王某。而王某是村主任朱某招聘进村的,2008年以来一直从事征拆,还多次代理朱某亲属等人的征拆,朱某母亲的房屋两次被征拆。另一个代理人为在本村经营洗车场的卢某,他代理的征拆中有外区户籍,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被套取的征拆资金巨大。

  种种迹象表明,这不是一桩简单的诈骗案。

  卢某交代其与王某均受村主任朱某指使,而朱某之所以能办成别人办不成的事,是因为有区确权中心工作人员赵某“帮忙”。赵某还曾帮助卢某造假户籍资料,将外地人卢某的老婆伪造成本区外迁人员,以拆迁修建的违法建筑,得到安置补偿。

  办案人员决定立即对王某和卢某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在村委会王某的办公室,发现一枚刻有“某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印章,经确认是枚假公章。

  伪造公文印章已触犯了刑法。当这个关键证据摆在面前时,一直消极抵抗调查的王某心理防线被击破,也彻底撕开了这个“案中案”的口子。

  据王某交代,自己和朱某私自雕刻公章,是为了伪造一个土地征收公告,将原先承包村集体一块土地的外村人赶走,他们收回土地转包给别人。目的达到后,他们受到启发,开始大肆修建违法建筑,利用他人、死亡人员户籍资料,伪造土地使用证、规划证等手段,骗取征拆资金。

  一枚假公章牵出1200万元征地拆迁违纪违法案。

  根据本案的新闻描述,涉及到拆迁律师常常给大家强调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是遇到征地拆迁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环节——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新闻中,村委私刻公章,伪造假的“征收公告”、伪造土地使用证、规划证等手段,将原先承包村集体一块土地的外村人赶走,他们收回土地转包给别人,这就是典型的征收项目不合法的问题。通常拆迁律师在咨询和解答过程中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当地有没有征收公告?底下的落款单位是哪?这份公告是否经过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没错,结合新闻来看,村委甘愿冒法律风险触犯刑事犯罪铤而走险,所以大家所看到的张贴出的征收公告未必就一定是合法的。但作为一个普通的被拆迁人是很难辨别真伪的,而且大家先入为主,会理所当然的承认其合法性从不质疑。

  法定的征收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进行补偿,如果补偿出现不合理,那么可能是某个征收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接下来,拆迁律师就给大家说说什么是正确合法的房屋征收流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建设项目的立项需要选址,选择地址无疑要对拟征收范围内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进行比较,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项目在选址后就要进行规划审查,发现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喊停。如是规划依法可以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变更规划。

  3、建设项目的立项

  既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为了用地,所以用地项目依法立项是第一关。

  (1) 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2)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注意: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

  (2)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3)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作好工作;

  (4)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分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

  (1)“委托”不是必须的;

  (2)“委托”的性质和形式:行政法上的委托,书面委托;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性质:不一定;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需要有资质;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则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知晓。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6、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7、举行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旧城区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从项目概况、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可行性六个方面对拆迁过程中可能诱发的诸多社会风险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即将开始的拆迁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9、开设征收资金专用账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和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人名称、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期限、搬迁日期等。

  同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

  但要注意的是不要拖延自己的维权时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里强调的是: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3、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里有个时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如何确定?指的是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1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公告发出以后,征收方应当在征收期限内与被征收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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