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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私扣拆迁补偿款怎么维权?

66 观看 2024-11-05

  从招待费里“抠”,返还款中“分”,土地征用及补偿费里“淘”,变卖财产中“削”,下拨资金中“吞”……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导致的造城运动铺展开来,在此过程中的村官贪腐问题也花样百出。

  “帮集体打草,顺便帮自己搂兔子。”真正碰到这样的情况,农民朋友们该怎么办?

  “我们原来无论是征土地还是房子拆迁,都是村长带头到我们家给我做工作,但是条件谈不拢,住在一个村里,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所以就没有撕破脸。”

  “我们这个根本就没有经过大家投票,村里通知我们,说搬就搬。”

  “我现在就处于这种情况,村主任带人强行拆了我正住人的庄基而且压了我的东西,村上又不给我批新庄基,压了我的东西又不赔偿!”

  “太感谢了,要不是你们把钱给我送来,真不知道我们贫困户还有7300元土地补偿款呢!这下孩子的学费不用作难了……”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听到大家埋怨村干部,而且在微信后台留言也偶能看到有对村干部的不满情绪。其实征地拆迁环节的确需要村委担当起自己“桥梁”的责任,例如:张贴公告、组织投票等等协调工作。

  有些村干部担着村子的责任,干着村民的工作,受到村民的爱戴和敬仰,一心为公。但有些村干部却耽误着村民的权益、侵占着村民的利益,做着一些令人不齿的行为:

  1、截留补偿款

  克扣、截留、欺瞒……为了“中饱私囊”,这些村干部也是煞费苦心了。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督促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这些年国家对农村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各种补贴和优惠政策层出不穷,但真正能到农民手上的却又少之又少。这又是为什么呢?

  2、私自出卖土地

  有网友爆料江苏省响水县一村庄,在没有通过村民意见的前提下,村长和村会计私自将80亩土地分别承包给村里个别村民种植,两位村干部从中获利。

  面对村民质疑,村长陈某口出狂言:不管你们告到哪里,你就是告到中央也没有用,还是我说了算!

  那么,是不是这样村干部就可以“一手遮天”?

  并非如此,下面拆迁律师就来带着大家看一看国家是如何“规范”村干部。

  随着国家对农村问题的重视,新的一年,将重点着手解决包括村干部贪腐在内的5大问题:

  1、规范村干部选举

  国家将加强对村干部选举的监督。以往不少农村地区的村干部选举都存在“贿选”的情况,由于村里的补贴等集体收益都需要通过村干部,选举不规范,势必影响农民利益,也对乡村建设不利。

  2、惩治、罢免不合格村干部

  除了规范选举之外,国家也将清查目前正在任职的村干部,惩治、罢免有以下4类情形的基层村干部:

  (1)通过违规竞选手段上台的;

  (2)有拿回扣、收受好处等行为的;

  (3)涉黑组织势力人员;

  (4)过往任职违规情况属实的。

  3、整改农村低保不规范问题

  低保的初衷原本是为了帮助困难人群,但现在很多农村却出现困难人群得不到帮助,反而多是关系户拿着低保,造成民怨四起。

  4、财政拨款公开透明化

  国家每年都会针对农村建设拨款,比如农田水利建设等,但款项到了村里以后,往往普通村民并不知情,造成公款被挪用的现象。从明年开始,国家要求村务必须透明公开,保障所有村民的知情权。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国家对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将加大投入,特别是道路、水电等。只有基础设施有起色,休闲农业等新产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国家当然不会希望这些财政投入都落入少数基层村干部的手中。

  下面就和大家简单地说几个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的相关热点问题:

  1、村委会针对农村房屋和土地能作为征收或实施主体吗?

  村委会无权征地、无权与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谈补偿签协议、无权承诺任何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普通耕地超过35公顷以上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才能实施,35公顷以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占地。而具体实施单位(做事的人)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局。

  2、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全民参与监督,做到公平、公示、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3、实践中,很多地方村委会担任其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征收和实施的角色,大家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被侵害的朋友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例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如果不履行监督管理权利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和被征收人,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咨询征地拆迁律师,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到损害。

  当那些在拆迁、征地中感觉受到不公待遇、为增加一点点补偿款而四处奔波的人们知道,他们的补偿款是被村官们中饱私囊时,他们往往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村官犯罪如果不被及时制止、遏制,后果将不堪设想。人们会对村民自治打问号,会对整个基层的民主打上问号。这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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