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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遭漠视?!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却未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法院:确认违法!

173 观看 2024-06-07

  从镇政府作出《违建通知书》,委托人莫某被告知其房屋属于违建。到最后该房被镇政府强拆,前后仅一年时间。只是发布了7日内违建自行拆除的公告。

  与此同时,镇政府针对《违建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而莫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权益也被忽略。

  遭遇到这样的对待,也让委托人恼怒不已。

  最终,此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的全力救济下迎来曙光,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案件事实

  莫某是广东省阳江市某村村民,拥有房屋一处,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3年6月3日,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1月7日、2014年9月4日,镇政府三次向村委会支付了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款。

  2022年2月9日,镇政府作出《违建通知书》,载明莫某所在村子的房屋未经批准,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属于违章建筑,并责令莫某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2022年7月20日,镇政府发布《关于征地项目范围内违建自行拆除的公告》,责令莫某自公告起7日内自行拆除。

  2023年2月24日,莫某的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对此,莫某很是气愤,认为其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就擅自拆除其两间大棚、一间铁棚和一间房屋,严重侵害了其私有财产权。

  随即,莫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为其出谋划策,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王威律师认为,第一,镇政府仅将《违建通知书》张贴于案涉建筑物处并视为送达,此种送达方式不能视为有效送达,对莫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镇政府作出的《违建通知书》没有告知莫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第一,其具有拆除莫某违法建筑的职权;第二,莫某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违法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三,其拆除莫某的违法建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23年2月24日强制拆除莫某的两间大棚、一间铁棚、一间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五、在明律师提示

  实践中,即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事实强制拆除前应当履行催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强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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