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征拆就没辙了吗?法院:撤销决定,指定审理
2022年3月1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区法院作出的《关于孙某强拆违法不立案裁定》,并指令A区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件的委托人经过长时间焦灼不安的等待后,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自从孙某诉区住建局和街道办的案件被基层法院作出“不立案裁定”后,其整日如坐针毡。好在天无绝人之路,该案经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接手后,局面渐渐打开:孙某果断对上述裁定进行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纠正了基层法院此前作出的错误裁定。继而,孙某因征拆引起的纠纷也总算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了。
我们来看下面这则具体案件。
一、案件事实
孙某于1999年与洛阳市郊区百货公司签订了《房地出售协议书》,约定将猪场房屋以及土地转让给孙某。协议签订后,该百货公司将土地证、房产证交于孙某。2016年6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拆范围。
因孙某不满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和作出的方案,遂向基层法院起诉区住建局和街道办。但基层法院认为:孙某提供的房产证明与所诉房屋建筑面积明显不符,不能证明其在村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其次,孙某和郊区百货公司签订协议的时间为1999年3月,很明显该协议是百货公司取得相关产权之前且签订协议后,土地使用权仍应归百货公司所有,所以孙某在起诉时是否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并不明确;最后,孙某的起诉对象也不明确。
故裁定对于孙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诉讼过程
孙某认为基层法院的观点漏洞百出,经过其多方比对后,最终选择了在征拆行业经验丰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代理此案。
张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以“有无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为由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在立案阶段是难以判断的,不应当直接给予委托人孙某“不予立案”的裁定;其次,孙某起诉的住建局和街道办在2016年作出《联合通告》,明确拆迁范围以及拆迁工作的具体安排,该行为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且对于孙某有利害关系,所以“被告完全适格”。
三、诉讼结果
河南洛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孙某一审提交有《房产证》,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百货公司转让给孙某的《出售协议书》,所以孙某和被诉房屋有一定利害关系,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不立案裁定》,并指令其审理孙某诉区住建局和街道办案。”
四、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对于读者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过往的案例多数为判决案例,即经过实体审理后得出的判决结论,但本案属于司法裁定类案件,属于未经实体审理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定义。
在实践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面对此类裁定需要明白,该权力不是无懈可击的,在立法时为了避免过大扩充法院的权力,对于作出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等裁定时将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如果被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情形,起诉人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也就是该规定让百姓的利益进一步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您,一位可靠的专业征迁律师至关重要,案情分析需紧扣核心,关键点逐个突破,才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