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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棵果树因水库工程被推,补偿职责归谁?

167 观看 2024-05-24

  租用土地从事种植业的农户的16000棵果树被推倒损毁,青苗补偿费到底给了没有可不能是一笔糊涂账。县政府主张其已经根据乡政府确认过的面积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农户再次主张对果树履行补偿职责属于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那么,究竟补偿了没有,哪些证据才是最具说服力的呢?县政府面对农户的补偿履职申请不予答复合法吗?市政府又会给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静、赵帅律师代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16000棵果树因水库工程被推,补偿职责归谁?】

  委托人谭先生在重庆市S县某村承包有土地,种植了16000棵果树。后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水库工程征收范围内,果树被全部推倒清表,却始终未有任何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协商补偿事宜,委托人也未得到任何补偿。

  2023年11月,委托人向当地县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偿职责,可县政府在次日签收后超过60天未给予任何答复。

  无奈之下,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静、赵帅律师的指导下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政府责令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然而审理中,被申请人县政府却答辩称其已经履行了谭先生户的补偿职责,谭先生又来主张果树的补偿属于重复主张。

  县政府称其下属的乡政府已就谭先生户及其租用土地所涉及的农户进行了分户丈量登记和公示,农户们均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基于相应数据县政府已经支付了法定的补偿费用,农户的再次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那么,征地补偿职责究竟是否履行到位,该靠怎样的证据加以证明呢?

  【律师解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二选一】

  事实上,县级政府作为法定的征地补偿责任主体,其履职与否的判断标准是十分清楚且简单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据此,若真如县政府所称谭先生户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不存在异议,那么县政府应当出具其与谭先生户就涉案16000棵果树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以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补偿职责。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还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若谭先生户未就这16000棵果树的补偿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或者在县政府所谓的丈量公示后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政府则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涉案果树的补偿标准和金额。

  简言之,在合法的征地补偿程序中,“协议”和“补偿决定”二者必居其一,否则征收方即便将补偿款打入了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也不能视为其履行了法定的补偿职责。

  然而本案经市政府审查,被申请人县政府未就谭先生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给予答复,其在复议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涉案果树进行了补偿。

  2024年4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2024〕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后60日内就谭先生户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青苗补偿费不同于土地补偿费,其权利主体明确为青苗的所有权人,征收方也应当就该笔补偿利益直接与农户对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费用打入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中。中间隔着乡政府、村集体去操作,本非必要,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是被征地农民维护自身补偿权益的重要标准化权利救济举措,大家要着重加以了解和掌握,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及时精准地运用。(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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