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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压人?停水停电逼“钉子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明律师重拳出击,一审即胜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91 观看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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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导读

因为没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被当地供水供电公司停电?街道办的做法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近日,处于拆迁关键阶段的委托人刘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原来,为逼签,当地街道办向供水供电公司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其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就是停止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供水供电。


接到案件后,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堂和李静两位律师当即就有了办案思路。最终在他们的全力帮助下,刘先生一二审大获全胜,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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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背景

刘先生是河北省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人,在该村有合法房屋一处。2021年9月15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发布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刘先生始终没有与征收实施主体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


2021年8月,迁安供电公司城关工作人员接到被告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通知,要求其对所有涉及某某村的线路停止供电,刘先生也在断电范围内。断电不久,刘先生的住所又被停水。询问迁安市供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得知,供水服务中心在2021年12月就接到村委会通知,称该村已拆迁完,可以关闭阀门和停水,收到通知后才对该村实施了停水。


“停水停电就为了逼我们这些钉子户同意这份安置补偿协议?权力再大也得有个限度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孙明堂和李静。两位律师在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帮助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断水断电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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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权过程

法庭上,两位律师辩称,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通知停电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有关单位停电后,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停电的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或变相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电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本案即是如此。


其次,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停电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对涉案城中村改造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被告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经形成的建筑拆除时可以采取停电的行政职权,被告通知第三人对涉案城中村改造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最后,关于街道办是否应当恢复供水供电。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确保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所谓基本居住条件,应包括电等被征收人原本就具备的基本生活条件。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认被告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对原告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的房屋实施断电的行为违法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并未指示原审第三人采取断电行为。上诉人从未通知过原审第三人对某某村采取断电行为,原审第三人也只是提供了一份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证据明显不足。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对涉案城中村改造地块停止电力供应是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经形成的建筑拆除时可以采取停电的行政职权,其通知原审第三人对涉案城中村改造地块停止电力供应的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搬迁,没有法律依据。且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知停电行为具有合法性。故原审法院判决责令迁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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