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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为推进棚改“限拆”,委托人竟毫不知情?

215 观看 2023-12-20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棚改大跃进推进村委会对委托人做出《限拆通知》

  在明律师代理过这样一则案例: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村村民王某,在村内拥有宅基地一处。2017年起,根据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开始对本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王某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但在村委会与王某协商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王某始终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即使在其他村民都同意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王某依然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事情一晃四年过去了,由于王某始终不同意补偿标准,导致村内的征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当地村委会心急如焚。

  为了加快推进拆迁,2021年11月12日,当地村委会对王某作出了《限拆通知书》,内容为:“为保证我村棚户区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经村民大会研究通过,现作出如下决定:1、收回你位于本村重点项目内“宅基地使用权”;2、按照《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你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3、村委会多次通知与你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你一直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已经严重影响到重点项目建设进程。为使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通知你于2021年11月14日前自行将宅基地上附着物实施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王某接到通知后前往村委会交涉,村委会表示,作出上面的《限拆通知书》是村委会依据本市文件精神,按照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实施流程,一致决定“收回村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宅基地上附着物”。因此,王某应当服从村委会的决定。

  委托人怒怼村委会在明律师庭上激辩争权益

  王某当即回怼村委会,这一决定事先没有告知自己,并且村委会也没有作出《限拆通知书》的权力和资格。村委会却对此不以为然。

  无奈之下,王某只能求助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李群杰两位律师,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庭上,村委会依然坚持作出的限拆通知是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请”。

  李群杰律师反驳,村委会对王某作出的通知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实际影响较大,直接对王某设定了不利因素。因此,村委会作出该决定前应当告知王某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村委会并未告知王某上述权利违反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基于此,村委会作出《限拆通知》明显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撤销村委会对王某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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