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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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却不履行, 耍流氓?

205 观看 2023-11-06

  别人遇见征迁害怕的是征收部门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而辽宁沈阳侯某却担心的是签了协议政府也不履行职责。果不其然,沈阳土地储备中心和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在与侯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产权调换的法定职责,也未给侯某临时性过渡安置费及奖励费等。

  等不上补偿的侯某紧急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许玉龙代理案件。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许玉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为原告侯某安置一套房屋,且补足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

  案件事实:

  侯某在沈阳市大东区A街有房屋一处,有合法产权手续。由于征地拆迁,该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06年6月8日,侯某与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侯某安置房一套。

  然而时至起诉时,上述两个单位并未按照合同履行产权置换职责,也没有给付任何费用。眼看补偿遥遥无期的侯某只能选择诉诸法律。

  律师观点:

  代理此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玉龙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随后,侯某将上述征地拆迁的两个部门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庭上,土地储备中心辩称:市土储已多次以《登报通知》的形式,主动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案涉地块全部被拆迁人协商安置选房事宜,但侯某始终不愿意配合。市土储已经积极履行全部工作职责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因侯某自身的原因未获得安置房屋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侯某的“过渡期安置补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现在安置小区已经没有回迁房,侯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

  拆迁办(现变更为“大东区城市更新局”)辩称:我单位并非案涉地块的拆迁人,不是安置补偿的签订主体,不应该由我单位承担被告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不履行协议时应当认定“违约”。

  关于过渡期安置补偿费问题,被告以原告自身原因没有参与选房作为抗辩,我院不予认可。

  综上,判决被告给原告安置房屋一套,且支付安置补助费83,200元。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安置补助费”在我们过往的案例当中出现的次数较少,很多读者对其较为陌生。但该费用也是属于我们遇到征地拆迁时需要争取的合法补偿权益之一。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安置补助费”的种类较多,有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费、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施迁移补助费用等,补偿数额均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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