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街道办的野蛮强拆有苦难言,在明律师法庭激辩,法定程序绝不能违反
刘某和丈夫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套房屋。2007年开始,村子所属的街道办发文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经居委会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研究讨论后,一致同意对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
随着改造项目的推进,2021年刘某一家的房屋也被纳入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原本属于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由于街道办一直未能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导致双方多次协商都并未达成一致。
2021年10月27日,在双方对补偿标准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街道办向刘某作出了一份《通知》,载明:为了加快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必须拆除刘某一家的房屋,并限其接到通知五日内清空房屋内物品并搬离。
刘某接到通知后原本还想和街道办再次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谁成想,五日期限一到,街道办也不管刘某是否搬离,房屋是否腾空,便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依据的理由只是一句“为早日实现村庄改造,为公共利益需要!”刘某只是一介平民,面对街道办的野蛮强拆有苦难言。
在明律师法庭激辩,法定程序绝不能违反
在多方打听之下,刘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郑森林,他告诉刘某,街道办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同时,街道办在拆除房屋前未履行“作出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未给刘某合理的救济方式与期限,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建议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街道办依然固执己见称,刘某房屋建立年代久远,环境配套程度低,属于老旧城区建筑,已不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改造旧城区也有利于提高该区域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生活环境。
涉及被征地农户共630户中,已签订《旧村改造拆迁协议》的有549 户,签约率达87%以上,只有刘某拒不配合搬迁,严重影响了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的工作大局,影响重大公共利益。街道办考虑到为尽快完成开发改造项目搬迁任务,与刘某对补偿标准多次协商均无果,因此才要求其限期清空房屋内物品并搬离,但其并未按要求办理,故街道办在期满后对刘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郑森林律师也提出,依据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中,街道办并未与刘某就安置补偿协商一致,并且将刘某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街道办强制拆除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故街道办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