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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范围内上千平米养殖场说拆就拆?这能合法得了就怪了!

52 观看 2024-10-28

  上千平方米面积的养殖场早就被划入了腾退项目范围内,一直未能得到满意的补偿不说却被“以拆违促腾退”,凭几份张贴在外墙上的材料就给强制拆除了!那么,如此强拆能合法得了吗?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法院会支持咱老百姓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

  l 案情:1000多平方米养殖场被按违建拆

  委托人范先生是B市d区某村村民。2001年6月其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养殖小区部分》,在村内承包了2亩面积的土地用于养殖,承包期限至2021年6月止。

  此后,委托人在承包范围内建设了养殖场,并于2008年5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范先生提供的证据,涉案地块早在2010年便被纳入了征拆范围内,近年来则位于某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腾退项目范围内,范先生未能就腾退补偿安置事宜与相关方达成一致。

  2023年9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1000余平方米养殖场强制拆除。范先生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寻求帮助,希望能为自己的养殖场讨回公道。

  那么,镇政府因何将委托人的涉案养殖场作为违建“速拆”了呢?其强制拆除行为能否经得起法院的检验呢?


  l 律师:强制拆除程序不得自行做简化解读

  2024年3月,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指导委托人向B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强调涉案养殖场系其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经现场勘验取证和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询,涉案占地面积1776平方米,建筑面积1135.08平方米的建筑物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随后,镇政府即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并张贴在养殖场的外墙上,限其于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

  数日后镇政府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再次张贴,责令其于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据此,镇政府最终于2023年9月对涉案养殖场予以了强制拆除。

  粗看之下本案中镇政府似乎做到了“该有的都有”,基本履行了查处违建的法定程序。但在专业代理此类案件逾10年的在明律师眼中,镇政府上述做法还“差得远”!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除具备前述“两个决定”外,必须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并在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后才能组织实施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且在原告对《限期拆除决定公告》的救济期限未届满时即强制拆除了涉案养殖场,其强制拆除行为明显程序违法。

  徐会元律师严词指出,法定程序是不容被告镇政府以任何理由和依据去自行省略、简化的,更不能任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涉案养殖场已被纳入腾退项目范围内,应否作为违建“限期拆除”原告仍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l 案件结果

  2024年8月28日,B市d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115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徐会元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9月对原告范先生养殖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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