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打了建设又偏移改线了?法院:是否履职仍需答复!
基本案情:申请补偿未获答复,皆因补偿给过了?
委托人王先生在河南省洛阳市xx县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承包土地,因某国道路段改建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14年,在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此前后,王先生一家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多次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均无果而终。时至2017年6月,双方仍在针对当年强拆时附属物的损失补偿问题反复协商。
2023年12月,王先生向xx县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xx县政府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对王先生户作出书面的补偿安置决定。
但县政府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王先生于是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请求。
面对权利救济的“不顺”,王先生并没有气馁,而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xx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作出书面的补偿安置决定。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其在当年征地时即对王先生户的土地和房屋有清晰地调查登记,并计算出了其应得的补偿利益。在几轮协商中尽管王先生户提出了诸多“无理要求”,征收方仍然想尽办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补偿,避免对项目建设产生影响。
相关补偿费用13万余元已打入王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县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其补偿安置职责,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补偿不到位问题”,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打款不等于履行补偿职责,且路线偏移改线怎么说?
谢瑞青律师团队的熊世红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本案被告县政府在当初征地时并未与王先生户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将13万余元补偿费用打入王先生的账户,但王先生并未实际领取该笔补偿费用,县政府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领取过涉案附属物的补偿款。
而根据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国道建设项目因多种因素影响,整体路线由南向北偏移改线,是否占用了原告的土地及占用土地面积多少并未核实确定,对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也未确定。
在此情形下,被告县政府显然不能仅凭其打款行为就被认定为已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而是应当作出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王先生户的补偿利益构成予以明确。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则主要证据不足。
“偏移改线”这一事实对案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24年7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豫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的洛政复决字〔2024〕第89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王先生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提示
谢瑞青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只存在两种“解决”情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单方面“打款”而被征地农民未领款,则不能视为征收方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的难点在于牵涉年代较久,但在明律师牢牢抓住国道建设“偏移改线”这一重要事实不放,锁定了被告县政府未基于正确的事实给予补偿安置的问题,为下一步的权利救济创造了条件.(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