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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代征收”马脚频出,“掩耳盗铃”式的强拆行为何时能止?复议机关:撤销限拆通知!

100 观看 2024-10-14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不愿意签协议的被征收人,有一个手段就是“以拆违代拆迁”,毕竟谁家的房屋能够确保百分之百符合法律规定呢?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就代理了一起相关案子,最终帮当事人保住了自己的房子。

基本案情

委托人石某申请人系保定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村北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一处家庭农场。2023年当地相关部门告知石某的农场及坟墓被纳入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在商议安置补偿事宜时,双方关于农场的补偿问题一直未谈拔,于是石某仅签订了坟墓迁移补偿协议书,没有签订农场的拆迁补偿协议。一年后当地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石某无任何占地手续,擅自占用村村北土地建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石某自7日内自行拆除。在收到通知后,石某马上就意识到这是镇政府逼自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手段,于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和刘育初律师,希望她能给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深入研判案情后,翁律师和刘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未进行过任何调查程序,事实认定错误,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不正当行政目的,依法应当撤销。于是,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石某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石某建设家庭农场所占土地,在河北政务内网“一张图”系统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18年区土地利用现状库地类全部为林地,在2019-2020年当地土地利用现状库上地类为耕地和林地。并且该地块为2020年第四季度违法占地卫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9条、77条规定,镇人民政府对石某下发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并无不当。


针对镇政府“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这一套说辞,翁律师早有应对之法。办案经验丰富的翁律师深知,打赢一场官司的关键不在于辩倒对手,而在于让合议庭或者复议机关认为自己的辩护有理有据。

翁律师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下发相关通知时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即作出《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正当程序要求,被申请人在下发《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保障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申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程序违法。

翁律师“不合程序”的这套辩护意见可谓一针见血,复议机关完全采纳了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将产生影响,故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现有证据并没有表明其遵循了合法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

在明律师提示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遇到这种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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